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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热点问答

时间:2023-08-21   访问量:157

一、个人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哪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的;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三、哪些情况视为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个人股权转让的时候,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六、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七、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等转移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八、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时,需要提交那些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1.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或“爱山东”APP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填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反馈已完税信息后,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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