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园区,综保区,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及山东省科技厅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济南高新区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三批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园区、综保区负责各自辖区内高企审核推荐工作。区内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备齐材料后,需先向所在园区(或综保区)提出现场审核申请,现场审核完成后,按照园区(或综保区)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园区(或综保区),并且在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完成系统提交。
三、有关要求
1.各园区、综保区应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同时要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同相关核查工作资料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园区、综保区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向服务的申报企业所在园区(或综保区)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5.按时报送材料。
申报企业、中介机构需按照园区(或综保区)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园区(或综保区)。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附件6。同时,申报企业需于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日前完成系统提交。
各园区、综保区需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7)、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8)(以上三项均需纸质件、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中介机构证明材料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以上两项纸质件1份,电子版2份,电子版以优盘形式报送)报送至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
上文涉及的《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